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告
即被告甲OO
被告
即原告乙OO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祺祥律師
複代理人陳意青律師
被告丙OO
特別代理人丁OO
訴訟代理人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合併審理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及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事件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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