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家繼訴,10,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告
即被告甲OO 
被告
即原告乙OO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祺祥律師
複代理人陳意青律師
被告丙OO
特別代理人丁OO
訴訟代理人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合併審理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及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事件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長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