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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
再審聲請人 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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