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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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