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家補,34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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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戊○○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特留分8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
㈡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3、5之土地、被告甲○○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4、6、7至15地號、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編2土地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上開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遺產價額按原告所佔特留分比例計算,為4,094,482元【詳附表說明欄2、所示】;
訴之聲明㈡,係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為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不動產價額計算,為32,507,638元【詳附表說明欄3、所示】,而聲明㈠、㈡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仍在使附表所示遺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由原告取得特留分之比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2,507,638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種類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600 平
方公尺
1/2
14,950,000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491 平
方公尺
1/2
7,348,450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506 平方
公尺
1/6
2,222,014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18 平方
公尺
1/3
973,421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
373 平方
公尺
1/3
3,046,166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72 平方全部
1,764,000元
000000地號土地
公尺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
68 平方
公尺
全部
1,666,000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102 平方
公尺
1/24
110,925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5平方公

5/192
3,398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地號土地
9平方公

1/24
9,787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
5平方公

5/192
3,398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5 平方
公尺
5/192
16,992元
土地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11.05
平方公

5/48
83,287元
建物高雄市○○區○○路
000 號( 整編後○○
路00巷00號)
全部
92,400元
建物高雄市○○區○○路
000 號( 整編後○○
路00號)
全部
217,400元
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
山分行00000000000
000元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岡山郵
局00000000000000
0,329元
存款岡山區農會00000000
00000000
00元
其他新20年限期繳費特別
增值分紅終身壽險Z0
000,554元
(續上頁)
00000000
                                        共計:32,755,854元說明:
1、上述編號1至19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   核定金額計算。
2、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為1/8,則以遺產價額按原告所佔特留分比例計算,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094,482元(計算式:32,755,854元×1/8=4,094,482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3、上述編號1至15,合計32,507,638元(計算式:14,950,000+7,348,450+2,222,014+973,421+3,046,166+1,764,000+1,666,000+110,925+3,398+9,787+3,398+16,992+83,287+92,400+217,400=32,507,638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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