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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8號
原 告 黃招欽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黃淑娟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等2人均為被繼承人林美菊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為各3分之1,林美菊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26,478,343元。
本件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依繼承、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應返還2,543,511元暨遲延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543,511元;
聲明第2項部分,係請求系爭遺產應予分割,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8,826,114元(計算式:26,478,343元×原告之應繼分1/3=8,826,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6,114元,至原告主張其代墊喪葬費用、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共1,106,248元,應先扣還其乙節,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無從逕予自系爭遺產中先扣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參照)。
又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在於最終系爭遺產分割之請求,依首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依本件聲明第2項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6,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
編號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739.18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2,217,540元(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新興稽徵所【下稱
新興稽徵所】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2分之1)
29,818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0 地號(面積189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分之1)
919,227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0 地號(面積120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分之1)
894,545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0地號(面積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2分之1)
33,545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0地號(面積4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分之1)
811,200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
000地號(面積3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分之1)
625,300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18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1分之1)
3,602,460元(新興稽徵所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 2,881,500元(新興稽徵所○000地號(面積11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面積256.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93)
415,222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794.32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5,957,400元(新興稽徵所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07.26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1,554,450元(新興稽徵所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68.69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9分之5)
122,116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09.74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2分之7)
315,372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建物高雄市○○區○○○街00號
(權利範圍:11分之1)
3,245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
建物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權利範圍:11分之1)
5,109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
建物高雄市○○區○○○路000號
(門牌為河南二路112、113
號,權利範圍:11分之1)
137,200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建物高雄市○○區○○路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425,100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
000)
572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活期
儲蓄(帳號:00000000000
0)
978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續上頁)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活期(帳號:000000000000
0)
1,748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第一銀行五福分行活期儲蓄
(帳號:00000000000)
2,357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活期
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
0)
20,664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活期(帳號:0000000000000
000)
112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
00)
617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港都
分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
00000)
3,152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
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
0000)
88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活期
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
0)
87,400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支票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
8,891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定期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
2,000,000元(新興稽徵所
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
單)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新興郵局活期
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
0)
11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續上頁)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前金分行支票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00)
61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活期
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
000)
981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前金分行綜合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00)
1,040元(新興稽徵所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綜合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00)
99,385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
00000)
44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
0000000)
752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高雄市○○地區○○○○○
○○○○○○○號:0000000
0000000)
600元(新興稽徵所遺產稅
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存款梓官區農會活期儲蓄(帳
號:)
11,077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投資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
01股
10,621元(新興稽徵所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債權高雄市○○區○○段0000○0
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
733,332元(新興稽徵所11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債權對被告甲○○之債權(擅自
出售高雄市○鎮區鎮○街00
巷0號房地所得之價金)
2,127,511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
債權對被告甲○○之債權(擅自41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續上頁)
出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之租金及押租金)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26,478,343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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