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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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