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辛○○
庚○○
己○○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甲○○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聲明第2項則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而上開兩項聲明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為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是應依上開聲明第2項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又被繼承人甲○○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8,478,851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在卷可佐,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1/6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413,142元(詳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3,1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編號
種類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92.9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
788,656元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1,455.3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2,328,592元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320.6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
513,008元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689.4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
1,103,104元
土地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21.69平方公尺,權利範
1,474,704元
圍:全部)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919.7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6)
532,968元
存款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189元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活期存
款
244元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綜合存
款
28元
存款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支票存款
1,544元
存款彰化銀行前鎮分行-活儲證券戶
182元
存款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
款
5,499元
存款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
款
341元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高雄分行-活
期儲蓄存款
1,698元
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高雄分行-活
期儲蓄存款(4.47美元,匯率30.55
4)
136元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五甲郵局
95,138元
存款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新興分社-活期
存款
6,002元
存款鳥松區農會-活期存款
126元
投資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金分社
5,000元
投資大承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
股)
1,408,692元
合計
8,478,851元
說明:
(續上頁)
⒈上述編號1至7、20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上述編號8至19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價額計算。
⒊上開遺產總額共計8,478,851元,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1/6,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13,142元【8,478,851元×1/6=1,413,142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