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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3號
聲請人丙○○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聲請人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08號暫時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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