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3
非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