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家補,56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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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6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26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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