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家補,57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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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1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26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 26日
書記官郭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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