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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31號
聲 請 人即
被拘禁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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