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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于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陳報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未指定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醫師,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醫師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誤,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陳報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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