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監宣,57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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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發生車禍,致意識不清,目常生活起居需人24小時照顧,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

㈡、同意書。

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戶籍謄本(含除戶、現戶部分)、國民身分證。

㈤、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㈥、○○○診所王OO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乙○○因交通事故,致有腦外傷後遺症、水腦症,呈現植物人狀態,其認知功能如: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均有嚴重缺損,日後亦無法完全恢復,意思能力已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辦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

又乙○○之配偶業已死亡,而乙○○育有1子1女,聲請人為乙○○之女,關係人丙OO為乙○○之子,2人分別陳明願擔任乙○○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應合於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並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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