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衛,8,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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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8號
聲  請  人  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39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通知已於113年6月19日送達(由聲請人妹妹及住院醫院管理課簽收),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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