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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80號
聲 明 人 丙○○
甲○○
乙○○
丁○○○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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