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5,亡,38,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羅思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羅燕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乙○○之弟。乙○○於民國81年6月7日因不明原因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4年,前經本院於105年10月25日准以裁定公示催告,命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已公告並刊登新聞紙(105年12月3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爰依法聲請宣告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另本院調取乙○○之歷年戶籍資料、入出境、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醫紀錄、財產所得、失蹤報案及協尋紀錄、有無申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證明或社會福利補助等資料,均查無乙○○於85年8月1日後之相關訊息,有卷附相關調得資料及覆函可稽;

且失蹤人之配偶甲○○係與失蹤人一起失蹤乙節,亦經甲○○之姊夫供述明確,有本院電話紀錄供參。

綜合上開事證,堪認乙○○於85年8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

又本院就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後公告並於105年12月3日登載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在卷可稽,所定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依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乙○○既於85年8月1日失蹤,計至92年8月1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