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5,亡,58,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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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萬順

失 蹤 人 楊彩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彩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二十九年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失蹤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失蹤人於74年10月19日離家出走,迄今已失蹤逾7年,經失蹤人之子女同意,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核與證人即聲請人與失蹤人乙○○之子甲○○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復查無資料,有該局105年9月29日高市警治字第105366169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

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0月5日健保高字第1056087516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5年10月4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570827700號函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第36至38頁、第43至47頁),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為真實。

又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本院105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准對失蹤人乙○○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1紙、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乙○○陳報其生存或知乙○○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自得依法為死亡之宣告。

四、再查,乙○○自74年10月19日失蹤,計至81年10月19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54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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