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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