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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庚○○○
亥○○
午○○
壬○○
戌○○
巳○○
丁○○
己○○
戊○○
未○○
宇○○
天○○
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宙○○
未○○
聲 請 人 申○○
甲○○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申○○
聲 請 人 辰○○
辛○○
癸○○
子○○
酉○○
丑○○
卯○○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寅○○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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