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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素琴
黃宏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富渝
林雅萍
聲 請 人 黃宏銓
黃城達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礎皓
聲 請 人 黃靖堯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黃慶隆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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