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0,重家繼訴,13,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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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OO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OO 
訴訟代理人  蘇OO
            吳麗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OO
訴訟代理人  呂OO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OO 
            蘇OO
            蘇OO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9及15中,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被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與分割方法等三欄關於「6/5」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5/6」。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0至23中,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關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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