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0,監宣,132,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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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熊素真


相 對 人 江景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相對人所有如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

相對人前因罹患腦中風之症狀,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因而經鈞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951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配偶即聲請人任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江品輝(下均稱江品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且聲請人已依法開立本件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相對人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其支出看護費用、復健養護費用、相關醫療支出及生活所需等,每月已經入不敷出,而相對人雖為公務人員退休,但月退俸因年金改革遞減,現經濟負擔甚重。

另本件相對人所有位於高雄大寮之房屋,位置不佳養護不易,故為籌措相對人往後之必要醫療與照護費用,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鈞院許可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對價,代理相對人出售及處分其所有如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本件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又按,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以上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等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上揭等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

是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俾使該處分行為之結果,確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乙○○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20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951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及指定江品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等情,均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憑(見本院卷第6頁、第8頁)等附卷可參;

以及經本院另調取上開109年度監宣字第951號監護宣告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上揭所主張以:係為支付相對人之療養照護費用,故基於相對人之利益考量,而處分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之本件不動產等情,亦業據聲請人以書狀陳述明確;

聲請人並提出本件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證明書與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份等件(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34頁)以供參佐;

另經江品輝以書狀陳明以:同意本件不動產以11,000,000元之價格出售,用以為父親甲○○日後之醫療費用、介護費用、生活雜費、復健費用等意見確實(見本院卷第9頁)。

本院審酌本件不動產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聲請人業覓妥買主並擬依於11,000,000元之價格出售,而其交易價格之訂定,亦難謂對相對人有明顯不利益之情事,復衡酌本件相對人現受照護生活,名下除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之本件不動產外,尚有其他不動產(地目:田)1筆及存款若干,而為支付前開養護療治之各項費用,亦堪認處分本件不動產確有其必要性。

再參以相對人之其餘親屬即子女江品輝,亦同意本件不動產之交易。

準此,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本件不動產,以籌措受監護宣告之人將來之養護醫療費用,係符合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上開主文欄第一項所示。

(三)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從而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處分本件不動產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四、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本件不動產: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村○○○路000號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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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建號/地號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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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大寮區翁公園段00000-000建號 │全部    │
│    │(整編前門牌:高雄市大寮區中│        │
│    │庄村鳳屏一路360-3號)       │        │
├──┼──────────────┼────┤
│土地│大寮區翁公園段0000-0000地號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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