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2,亡,33,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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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韓貞如
失 蹤 人 陳○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幼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芝(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芝(年籍如主文所示,下稱失蹤人)配偶韓岱之姊,失蹤人於民國91年1月19日失蹤後,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失蹤人配偶韓岱之姊,因韓岱於112年3月4日死亡,子女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父母已歿,是聲請人與失蹤人同為韓岱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告在卷可稽,與失蹤人有身分及財產上之利害關係,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

又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91年1月19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之事實,已提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健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表、入出境資料,未見失蹤人有相關紀錄,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三、失蹤人自91年1月19日失蹤,至98年1月19日為止,計7年,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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