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黃○雯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涂○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芸
關 係 人 王○盛
關 係 人 黃○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雯(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涂○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共同收養王○芸(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