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2,司養聲,28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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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黃○雯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涂○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芸


關 係 人 王○盛

關 係 人 黃○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雯(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涂○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共同收養王○芸(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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