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2,婚,338,2024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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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38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3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對原告為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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