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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達 住○○市○○區○○○路000號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甲○○之子。甲○○於民國89年3月3日失蹤迄今,經報警協尋甲○○未果,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宣告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雖在於結束失蹤人以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避免失蹤人所涉法律關係陷於長期不確定之狀況,惟單以某人出境未回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為由,在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而聲請死亡宣告,是否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仍屬可疑時,自不能准許聲請死亡宣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為證。
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甲○○之入出境資料,查悉甲○○前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至今未有再入境之紀錄,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足憑。
又依證人即失蹤人之姊夫乙○○到庭證稱:「(問:是否知道甲○○於89年出境後就沒有返台的情形?)我知道,他很像是因為在台灣好像有犯罪,然後他就出境跑出去了,我知道他是去大陸,他出境後的一、兩年還有跟我聯絡,但是他有跟我講過,如果他有一天沒有跟我聯絡,就表示他可能出事了。
(問:他最近幾年有跟你聯絡嗎?)沒有,他很久沒有跟我聯絡了,疫情爆發後他就沒有跟我聯絡過,但是多久沒有聯絡我不記得。
(就你所知,甲○○除了跟你聯絡,還有無跟其他人聯絡過?)他好像還有跟他一個朋友叫張丁友聯絡。
(問:甲○○於89年出境時,身體有無重大疾病?)應該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核與本院調取之甲○○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相符(見本院保密袋)。
本院審酌甲○○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係為躲避本國刑事案件追訴,且出境後仍有與國內親人、友人聯絡,則尚難僅以甲○○於疫情後即未與聲請人、證人聯絡,而推斷甲○○確有失蹤而生死不明狀態。
另參以甲○○現年66歲,出境時未有重大疾病,則依一般人之平均壽命,甲○○目前仍生存之可能性極高,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佐,則本件聲請人僅因甲○○在國外許久未入境及聯絡,遽而推論甲○○有失蹤之實,難謂有據。
又縱令以甲○○與證人失聯之時,作為認定甲○○失蹤之時點,查證人雖未能明確記憶未再與甲○○聯絡之時點,然就其有記憶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時點,即約109年初起計算,迄今亦未滿7年,從而亦未符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甲○○死亡,核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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