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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於112年12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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