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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4號
再審聲請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12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乙○○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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