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家補,20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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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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