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監宣,12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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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可紜

送達處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樓

受監護宣告
之人 陳念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式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代位繼承其祖父陳錦城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18日以112 年度監宣字第753 號裁定為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甲○○之母許翠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於112 年10月20日向本院陳報甲○○之財產清冊。

茲因甲○○之祖父陳錦城於112 年8 月14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甲○○因代位繼承而為陳錦城的繼承人之一,現經陳錦城全體繼承人達成分割協議,聲請人為代理甲○○與其他繼承人處理協議分割遺產及登記相關事宜,爰聲請許可聲請人就甲○○繼承之系爭遺產為遺產分割事宜之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13頁、第29至36頁、第4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 年度監宣字第753 號聲請監護宣告等卷宗核閱屬實。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包含被監護宣告人在內共5 人(含代位繼承),被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則為8 分之1 ,而就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被監護宣告人則係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取得遺產,足認前開遺產分割協議符合被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就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如附件所示之方式為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事宜,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末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意旨參照。

查本件如附件所示之土地,迄今仍登記為被繼承人所有,則於以繼承登記為原因,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之前,依上揭規定,尚非得逕為處分,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陳錦城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 種類 遺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金 額 (新台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05平方公尺) 2/35 99,714元 2 土地 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57.00平方公尺) 1/2 1,695,750元 3 土地 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 1/2 654,500元 4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 3,622元 5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 82,435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 345,193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000000000 600,000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000000000 103,716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000000000 311,148元 10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Z000000000 53股 493元 11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Z000000000 104股 969元 12 其他 美滿人生312 262,880元 13 其他 新光人壽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0000000000 500,414元 說明: 一、陳錦城所遺遺產價額合計:4,660,834元。
二、上述編號1 至13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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