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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凱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係聲請人甲○○○之子,前於民國00年0月間離家未歸,至今音訊全無,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顯示其於000年0月0日出境,但迄未有入境紀錄,至今失蹤亦已滿7 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含現戶、除戶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所得資料、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前科紀錄、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全民健康保險之就醫紀錄,查知失蹤人自000年0月0日出境後,迄今均無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與就保紀錄查詢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勞保局查詢資料、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6月2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636500號函及所附使用本處相關殯葬設施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至51頁、第55頁、第57頁、第69至73頁);
再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依該局函及檢送資料以觀,目前尚無尋獲失蹤人之資料,有該局113年6月20日高市警治字第11333886400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2份可證(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
其次有關失蹤人失蹤經過,除據聲請人當場陳述:失蹤人失蹤的前一天,其跟其太太去買孕婦裝,不知道是否在路上吵架,之後就消失了,伊有於102年7 月26日去請求警方協尋,但迄今仍找不到人等語外,證人即聲請人之友人周桂芬亦到庭具結證稱:伊最後一次看到失蹤人是10幾年前了,伊有聽聲請人說是因為夫妻之間的事情,所以失蹤人都沒有回來等語,有本院113年7月2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至85頁),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
再依前開被告入出境紀錄(見本院卷第41頁),顯示乙○○於000年0 月0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堪認其至遲於106年6月8日,已失去蹤跡,迄今業已失蹤逾7 年。
從而,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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