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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2號
113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蕭○○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釋明死亡宣告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甲○○及蕭○○之長子死亡,程序上應先提出蕭○○後嗣完整繼承系統表,佐證聲請人、甲○○及蕭○○之長子均為蕭○○法定繼承人,聲請人始為利害關係人;
另說明何以需要宣告甲○○及蕭○○之長子死亡,並提出事證釋明之。
茲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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