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繼補,34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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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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