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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53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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