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養聲,80,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洪○○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許○○ 

關  係  人  洪○○ 

關  係  人  温○○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收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被收養人丙○○為養子,雙方於民國113年3月16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另查,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於106年10月12日歿。

再查,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丙○○、關係人乙○○(即被收養人之生母)、關係人丁○○(即被收養人之配偶)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6月11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

四、綜上,本件收養無民法第1079條之2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為養子,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3月16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