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蔡許明月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許勝煌
許清霞
許哲修
許美靖
許蜜
許淑娟
許成
許正旺
王許香
蔡許秀霞
許順典
許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勝煌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方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3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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