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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丙○○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2分之1,又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419,257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09,629元(詳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62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598元
0000000000000
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00元
存款陽信商業銀行三鳳分行0000
00000000
0,179元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三塊厝郵
局00000000000000
000,919元
其他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
公司00000000000
000元
合計419,257元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5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共計419,257元。
⒉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是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09,629元【419,257元×1/2=209,629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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