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5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0號
相對人甲○○原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7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張淑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