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監宣,725,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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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5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0號



相對人甲○○原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7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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