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監宣,8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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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甲○○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女。甲○○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左側腦挫傷腦內出血、癲癇、水腦,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其配偶丙○○為監護人,另指定其女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0至19頁),本院審酌前揭診斷證明書所載,甲○○經診斷為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左側腦挫傷腦內出血,癲癇症,水腦症,並斟酌高雄市耕心療癒診所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甲○○於112年10月31日因車禍腦傷,目前整日臥床,四肢癱瘓、失語,其定向力、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反應能力均缺損,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建議監護宣告等語(參本院卷第51至56頁鑑定報告書),故認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其他子女亦均表示同意由丙○○擔任監護人,業據渠等出具同意書可按(本院卷第11頁)。

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丙○○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丙○○為監護人;

又丁○○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女,併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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