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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8號
聲 請 人 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39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通知已於113年6月19日送達(由聲請人妹妹及住院醫院管理課簽收),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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