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岳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號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以補充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岳修,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附卷可佐,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新毅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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