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3,聲,4,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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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常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8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迭經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以下簡稱該案為第①罪)。

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以下簡稱該案為第②罪)。

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85年間,因連續引誘未滿16歲女子與他人姦淫犯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以85年度連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迭經上訴,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最高法院,先後以85年度上訴字第15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6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又於88年間,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以88年度連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第①罪之宣告刑即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與不得減刑之第②罪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101年4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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