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4,易,7,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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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新福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7號),經本院連江簡易庭(104 年度簡字第18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謂以:被告邱新福於民國103 年6 月15日某時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透過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至馬祖資訊網論壇上發文指摘傳述:「lee 陳儀宇大大出來吧, 你孫女是何等國際名家, 搞個家庭式同樂會為何可拿走40萬, 出來說說看麻, 馬祖文教協會憑甚麼霸佔特產中心, 還有文教協會去年出公文向馬祖酒廠要酒一事,所有哪一件不是藉勢藉端, 都出來說說看嘛? 還是無話可說, 本來不想提這些事, 看您可以從馬祖地名由來的論辯, 大肆批評又提不出真正有料的見解, 只能顧左右而言它, 把陳年往事拿來大做文章, 我也只好把閣下這些年來的偉大事蹟披露, 有膽接招吧! 不要老繞著鄉志, 縣志多少錢, 都很公道的, 我和劉家國在馬祖的作為, 鄉親了然於胸, 不勞您費心, 別攪和了, 我邱某人從頭到尾具名發文, 陳儀宇不是很猛嗎, 就用陳儀宇具名來打這場戰吧, 別老躲在眾多化名背後放放煙幕彈! 」等語;

復於同日某時,透過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前開論壇發文指摘傳述:「看看儀宇大大, 閩東方言研討會, 完全內部交辦, 輕鬆拿走十多萬, 錢太好賺了,只因為博弈當楊縣長馬前卒, 好處不斷, 孫女拿了四十多萬, 馬祖文教協會佔住特產中心有付租金嗎, 被議員趕了好多次, 還賴在哪, 夠了吧! 。」

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陳儀宇的名譽,嗣陳儀宇於馬祖資訊網論壇上看見文章,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儀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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