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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富根
李仕根
潘興夫
趙海亮
祝詩爐
何功勇
陳福清
王木林
蔣傳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富根、李仕根、潘興夫、趙海亮、祝詩爐、何功勇、陳福清、王木林、蔣傳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何星磊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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