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火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13號) ,本院連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簡字第5 號) ,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林火燕誤會陳天興說其閒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晚上9時30分許,在連江縣南竿鄉○○村000號前公眾得出入之路上,對陳天興辱罵「我操你媽的、你知不知道你老婆是二手貨被人幹過你知道嗎、你有資格當馬中老師嗎!」等語,足以貶損陳天興之人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天興告訴被告林火燕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經告訴人於105 年7 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105 年7 月22日送達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