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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光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光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光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 年6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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