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5,訴,2,20170603,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光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光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光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 年6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