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6,易,9,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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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景武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景武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晚上10時20分許,因故前往告訴人林春偉位於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48之4租屋處,先於該處1樓大聲咆哮,認告訴人不予理會後,遂基於毀棄損壞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以腳踹告訴人管理使用中之大門,致該大門破裂毀損,隨即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至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始行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7年2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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