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7,原簡,1,2018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余建荻」,均應更正為「余建萩」。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余建萩」,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誤載為「余建荻」,均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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